投案自首的意思(世事磋跎戚自首的意思)

投案自首是什么意思

投案自首是犯罪嫌人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交代罪行的行为。审理机关对于自首行为一般会从轻或减轻处罚,自动投案也包括被家人或朋友说服然后去投案或在家人和朋友陪同下投案,投案后必须交代一切犯罪事实。如果只是去自首而不配合办理案件,如不交代犯罪经过不算自首,如交代了执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线索或事件还可以在量刑上减轻。《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世事蹉跎戚自首是什么意思?

应该是世事磋砣成白首,“世事蹉跎”的意思是:处理事情的时候,没有付出实际行动,而且白白地浪费了时间;该词语常用来形容:某些人做事的时候,毫无斗志,浪费了大把时间。

意思就是时间飞逝啊,可怜我已经白头了。

出自唐代王维的《老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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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67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自首在量刑上属于从宽情节,它的法律后果为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关于自首有大量的司法解释,但各解释之间很少有关联,那么笔者带领大家分析一下关于自首的几个要点。

自首的分类

自首分为一般自首与特殊自首即准自首。一般自首指的是犯罪之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殊自首指的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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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自首

1.一般自首中的“自动”指的是投案的意愿,该意愿要主动和彻底

(1)主动:要系其本人直接、主动投案,亲友的强迫行为不能认定为是自动投案。如张三杀人之后,其亲友将其捆绑起来送到了派出所,张三到案之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这种情况不能够认定为自首;再例如,张三杀人之后,亲友主动报警,警察赶来将其抓获,到案后张三如实供述自己的杀人行为,这种情形也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不符合自动的条件。虽然以上两种情形司法解释规定不属于自首,但可以比照自首的情形酌情从轻处罚。其实在司法实践中以上情形很可能构成自首,因为实践与理论还是有一定差距的,辩护人可以朝自首的方向努力辩护。

(2)彻底:投案以后不能再逃跑。例如张三杀人之后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但到了派出所之后因心生恐惧而逃跑,后被赶来的警察抓获,这种情形便不能够认定为自首。如果张三成功逃跑之后又自动回到派出所,那么这种情形仍然要被认定为自动投案。但如果嫌疑人先被抓再逃跑最后再投案,则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因为被抓和投案之间可以两两抵消;但如果其先投案、再逃跑、再投案,则符合自动投案的条件。以上方法不失为一种判断是否为自动投案的好方法。但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可能并不会严格按照以上规则来判断是否系自动投案,在笔者最近办理的一起销售伪劣产品的案件中,嫌疑人先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在取保过程中经传唤不到案,而后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从而被认定为自首。故是否构成自首,还需依靠辩护人与司法机关的积极沟通与辩护。

2.关于一般自首的投案时间、投案对象、投案方式与判断技巧

(1)投案时间:投案时间节点比较宽松,因为国家大力鼓励自首。司法解释与理论方面都有相关阐释,在此不做粘贴。关于投案的时间具体共包括以下三种时间节点:犯罪事实未被发觉而投案为自动投案;犯罪事实虽已被发觉,但尚未确定犯罪嫌疑人而投案;虽然确定犯罪嫌疑人,但嫌疑人尚未到案而自动投案。综上,只要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也没有被司法机关讯问而主动到案的,都是自动投案。例如: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的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系自动投案;犯罪之后在去自首的路上被公安机关抓获的,也属于自动投案;犯罪后潜逃到外地仅因形迹可疑被外地司法机关盘问从而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也视为自动投案,构成自首。

(2)投案对象:司法机关、村委会、居委会、自己单位的负责人。注意,向其他无关单位的负责人投案则不构成自首。

(3)投案方式:必须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采取陪同自首、代为投案、电信投案(包括微信、电话形式)的方式也属于以上情形,但采取捆绑的方式、他人强行报警的方式等则不符合投案条件,从而不构成自首。

(4)判断技巧:总之,判断是否为投案,可以根据嫌疑人有无“我想被抓捕”的意愿。但不是所有符合“我想被抓捕”的情形都构成自首。例如张三喝了酒步行回家,路上看见交警查酒驾,于是回家驾驶机动车至交警处,告诉其自己喝酒了,并主动要求做酒精检测,这不属于投案行为。因为其只知道自己喝酒了,主观上不知道自己是否达到犯罪的标准(醉驾入刑标准为驾驶员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并不是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也不属于犯罪后的行为,故其不构成自首。再例如张三杀人后好奇自己有没有被公安通缉,于是主动去公安局查询,后被警方抓获归案,这种情形也不属于投案,因为其并不知道自己有没有犯罪,更不是想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控制之下。

3.如实供述

(1)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即可。一般将主要的犯罪事实供述即可认定为如实供述。例如张三盗窃100万元,跟公安机关交代自己盗窃95万可认定为如实供述,但若其盗窃100万仅向公安交代自己盗窃了1万,则不属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不能认定为自首。

(2)合理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最高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合理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认定。自我辩护是公民的基本的权利,但如果是狡辩、撒谎则影响自首的认定。合理辩解指的是对案件事实的归纳及对法律适用的理解。例如张三犯罪后去公安机关投案,公安认定其构成抢劫,而张三本人则认为这属于抢夺,这并不影响如实供述的成立。

(3)关于翻供。供述翻供的,只要在一审判决前又能如实供述的不影响如实供述的认定。

(4)供述的内容。供述的内容包括主要犯罪事实、年龄、姓名、住址、前科等,在共同犯罪之中,也要如实供述其他同案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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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以自首论。

1.其他罪行

其他罪行指的是被羁押的罪行与供述的新罪行不属于同种罪行的情形。例如张三犯诈骗罪,又向公安机关供述了其他的诈骗事实,则不属于自首,如果其向公安供述了自己未被掌握的杀人事实,则构成准自首。

2.何为司法机关没有掌握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该罪行已经被通缉,则要判断是否在通缉令的范围之内;如果已经录入了公安信息网的在逃人员数据库之中,这个时候视为已经掌握;如果前两项都不符合,那就要看是否实际掌握。是否属于同种犯罪事实一般以罪名区分,若虽罪名不同但属于选择性罪名或者在法律上有密切联系的视为同种罪行。例如张三因受贿罪被逮捕,又交代因为受贿为他人谋取利益的犯罪事实,此种情形不构成准自首。

自首中关于共犯、单位犯罪的几个要点

共同犯罪中,构成自首不仅要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要对同案犯的犯罪事实进行供述。

单位犯罪的自首,必须要体现单位意志,由单位集体决定、单位负责人做出决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代表单位去自首也构成自首,一般的员工不能代表单位自首。单位自首后如果单位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没有投案,不影响单位自首的认定。如果单位没有自首,单位的普通员工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该员工个人构成自首,单位不构成自首。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

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的是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罪行,系坦白;被动归案以后,如实供述的系司法机关没有掌握的罪行,若没有掌握的罪行为同种罪行则为坦白,若为其他罪行则为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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