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的职责和使命短句?
答:警察的职责和使命:
(一)预防、制止和侦查违法犯罪活动;
(二)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制止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行为;
(三)维护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处理交通事故;
(四)组织、实施消防工作,实行消防监督;
(五)管理枪支弹药、管制刀具和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六)对法律、法规规定的特种行业进行管理;
(七)警卫国家规定的特定人员,守卫重要的场所和设施;
(八)管理集会、游行、示威活动;
(九)管理户政、国籍、入境出境事务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旅行的有关事务;
(十)维护国(边)境地区的治安秩序;
(十一)对被判处拘役、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执行刑罚;
(十二)监督管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工作;
(十三)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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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警为公,执法为民。 人要干净,物要整洁,说话和气,办事公道。
警察现在都牛逼哄哄的,弄得我都怀疑,警察的职责是什么?他们拿着纳税人的钱,不应该为纳税人服务吗?
- 警察现在都牛逼哄哄的,弄得我都怀疑,警察的职责是什么?他们拿着纳长弗拜煌之号瓣铜抱扩税人的钱,不应该为纳税人服务吗?谁能告诉我,警察的职责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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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问题 警察的职责
- 预防、制止和侦察违法犯罪活动弃婴安全岛,是为了防止婴儿因被遗弃而死亡设置的,为保护隐私不设监控摄像头。但是,这并不代表认同弃婴行为,只是为了保护婴儿的生命,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弃婴都是违法行为。警察具有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的职责,弃婴安全岛作为弃婴案件高发地点,不应当加派警力和安装摄像头来进行阻止么?「弃婴者有犯罪动机,一定会实施犯罪行为,在弃婴安全岛设置警力以后弃婴者将会将婴儿遗弃在其它地方,将会危及婴儿的生命安全。为了以婴儿的安全为重,不应当在弃婴安全岛设置警力」这样的理由能否成立?类比盗窃案等等,在案件高发地点加派警力是预防违法犯罪的有效手段,在弃婴地点同样应该如此做不是么?任何违法犯罪行为都不可能杜绝,但是哪怕能起到一点作用,也应当如此做不是么?因为执法行为可能引发新的案件而最终选择不作为,这不属于警方失职么?弃婴者将婴儿放置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如山沟),说明弃婴者本身就有故意杀人的意图,而弃婴只是他实施犯罪的手段,这样理解正确么?
- 你所说的那种情况属于故意犯罪中的间接故意:间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有意放任,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的认识因素是指行为人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而不包括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则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的发生的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的意志因素,是指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采取从容的态度。正因为如此,危害结果的实际发生是认定间接故意的必要条件。如果没有发生危害结果,就不能认定行为人具有放任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间接故意具有以下三种情形:一是为追求某一犯罪目的而放任了另一危害结果的发生,如甲为放火烧乙的房屋而放任了将睡在房中的乙烧死;二是为追求某一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一危害结果发生,如甲为打一野兔而置可能误中正在附近采摘果实的某乙于不顾,并开枪击中某乙致死;三是突发性犯罪中不计后果放任某种严重危害结果的发生,如某甲因违法犯罪被某乙当场抓获,为挣脱逃跑,某甲掏出匕首向某乙刺去,致某乙心脏被刺破伤重而死。以上三种情况中,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都是持间接故意的心理态度。你说的吧婴儿放在不易被发现的地方,说明这个人知道自己放婴儿以后,婴儿可能因为没人发现,没有食物,或者被野生动物,恶劣天气伤害到,这是间接故意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