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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9-10-16 23:08
-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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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法
如何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呢?
完整问题:如何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呢?
好评回答: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意义深远。、它表明,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相对于飞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中国的城乡规划管理,特别是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甚至无法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城乡规划法将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了提高今后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城乡规划法还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此外,为了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城乡规划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城乡规划法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如何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呢?
完整问题:如何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呢?
好评回答:从城市规划法到城乡规划法,一字之差,意义深远。、它表明,中国正在打破建立在城乡二元结构上的规划管理制度,进入城乡一体规划时代。 相对于飞速发展的城镇化进程,中国的城乡规划管理,特别是对乡村规划的管理非常薄弱,现有的一些规划甚至无法体现农村特点,难以满足农民生产生活需要,农村无序建设和浪费土地严重。城乡规划法将统筹城乡建设和发展,确立科学的规划体系和严格的规划实施制度。城乡规划法对规划的制定、实施、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特别是对乡规划和村庄规划的制定和实施作了明确规定。根据城乡规划法,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在内的全部城乡规划,将统纳入一个法律管理。目的是”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了提高今后城乡规划管理的科学性,城乡规划法还提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此外,为了提高规划的执行力,城乡规划法还完善了法律责任,加大了处罚力度。城乡规划法将有利于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长远发展、局部利益与整体利益、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历史文化保护等关系,促进合理布局,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体现特色,充分发挥城乡规划在引导城镇化健康发展、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中的统筹协调和综合调控作用。
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的违章建筑
完整问题:城乡规划法实施以前的违章建筑
好评回答:还是违章建筑,不会成为合法的。
《城乡规划法》中的“城乡规划”,究竟包括哪些方面
完整问题:
好评回答:《城乡规划法》所指的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法里面有说,不能搭建蔬菜棚吗?
完整问题:城乡规划法里面有说,不能搭建蔬菜棚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这城乡规划法里面有说,不能搭建蔬菜棚吗?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这个说法吗
好评回答:大棚一般使用农业设施用地,不是建设用地的,规划法里没有的。
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完整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法律责任是怎样的?
好评回答:第五十八条 对依法应当编制城乡规划而未组织编制,或者未按法定程序编制、审批、修改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五十九条 城乡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编制城乡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六十条 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据职权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未依法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二)超越职权或者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四)未依法对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予以公布的;(五)同意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前未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的;(六)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而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的。第六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二)未依法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确定规划条件或者改变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依法确定的规划条件的;(三)对未依法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第六十二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约定的规划编制费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由原发证机关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二)违反国家有关标准编制城乡规划的。未依法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依照前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以欺骗手段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城乡规划编制工作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资质证书,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六十三条 城乡规划编制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不再符合相应的资质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第六十六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一)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二)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三)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第六十七条 建设单位未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报;逾期不补报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 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