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调查包括哪些内容(恢复法庭调查的法律依据)

法庭调查哪些内容?法庭调查哪些内容?

法庭调查主要包括两个内容:

(1)是当事人陈述。

(2)是出示证据和质证。

1、当事人陈述 首先由原告口头陈述其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然后由被告陈述案件事实及其所持的不同意见。被告提出反诉的,应陈述反诉的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有诉讼第三人的,先由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及其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再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当事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由诉讼代理人陈述或答辩,也可以在当事人陈述或答辩完后,再由诉讼代理人补充。

2、出示证据和质证 当事人陈述结束后,必须将案件的有关证据在法庭上展示,并由当事人进行质证。但是,当事人在证据交换过程中认可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不必在法庭上质证。 质证是我国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内容,也是民事诉讼开庭审理阶段的重要环节

法庭调查是怎么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调查如何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法庭调查怎么进行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如何进行法庭调查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的规定,法庭调查应按以下顺序进行:

1、当事人陈述。法庭调查开始,首先由当事人陈述;

2、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3、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

4、宣读鉴定结论;

5、宣读勘验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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