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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 2019-11-17 10:32
- 分类: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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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和商业信用证
完整问题:备用信用证和商业信用证的区别有哪些?
好评回答:1. 两者使用的范围不同。与商业信用证相比,备用信用证用途更广泛。除进出口交易外,备用信用证还广泛适用于保证付款或履约;而商业信用证则主要用于进出口贸易结算,其目的是为了解决进出口双方互不信任的矛盾。2. 二者使用的前提不同。备用信用证下,只有在申请人未按照基础合同的规定履约时,开证银行根据受益人的索偿要求,凭相符单据按照备用信用证所规定的内容赔付款项。而在商业信用证下,只有受益人履行其买卖合同义务后,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开证行才必须向受益人或其指定人进行承诺付款。3. 二者要求付款的单据不同。备用信用证一般仅凭受益人或第三者所出具的证明开证申请人违约的文件、索赔书及其他有关文件或单据来支付款项;而商业信用证一般以符合信用证要求的装运单据作为付款的依据。
备用信用证和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完整问题:备用信用证和信用证有什么区别?
好评回答:信用证是正常交易的付款工具。而备用信用证顾名思义,主要的功能是备着,而不是使用。备用信用证主要适用于在开证申请人违约时对受益人的抵偿,如果开证申请人并没有违约,这份备用信用证就没有用处了。
备用信用证属于光票信用证吗
完整问题:
好评回答:不属于,备用信用证就是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以自身银行信用担保开证,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保证付款凭证。
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可为信用证开证行吗
完整问题: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和信用证开证行的关系
好评回答:备用信用证的开证行就是信用证的开证行,因为备用信用证也是信用证。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完整问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好评回答: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相似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其表现在:第一,担保人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保函作为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还是独立的关系?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而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应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以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完整问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异同
好评回答:保函和备用证作为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金融、国际租凭和国际贸易及经济合作中应用十分广泛。由于二者之间日趋接近,甚至有人将二者混同。事实上,二者之间既有类同之处,又有许多不同之处,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相似与区别,有助于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它们来促进国际经贸的开展,也有利于保护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相似之处 (一)定义上和法律当事人的基本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虽然在定义的具体表述上有所不同,但总的说来,它们都是由银行或其他实力雄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应某项交易合同项下的当事人(申请人)的请求或指示,向交易的另一方(受益人)出立的书面文件,承诺对提交的在表面上符合其条款规定的书面索赔声明或其它单据予以付款。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法律当事人基本相同,一般包括申请人、担保人或开证行(二者处于相同地位)、受益人。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申请人与担保人或开证行之间是契约关系,申请书或开证行与受益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则是以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条款为准。 (二)应用上的相同之处。 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国际结算和担保的重要形式,在国际经贸往来中可发挥相同的作用,达到相同的目的。 在国际经贸交往中,交易当事人往往要求提供各种担保,以确保债项的履行。从备用信用证的产生看,它正是作为保函的替代方式而产生的,因此,它所达到的目的自然与保函有一致之处。 (三)性质上的相同之处。 国际经贸实践中的保函大多是见索即付保函,它吸收了信用证的特点,越来越向信用证靠近,使见索即付保函与备用信用证在性质上日趋相同。其表现在:第一,担保人银行或开证行的担保或付款责任都是第一性的,虽然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从用途上是发挥担保的作用,即当申请人不履行债项时,受益人可凭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取得补偿,当申请人履行了其债项,受益人就不必要使用(备用信用证就是如此得名的);第二,它们虽然是依据申请人与受益人订立的基础合同开立的,但一旦开立,则独立于基础合同;第三,它们是纯粹的单据交易,担保人或开证行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基于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的条款和规定的单据,即只凭单付款。因此,有人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 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 (一)保函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备用信用证无此区分。 保函作为担保的一种,它与它所凭以开立的基础合同之间的关系是从属性还是独立的关系?保函在性质上有从属性保函和独立性保函之分。传统的保函是从属性的,保函是基础合同的一个附属性契约,其法律效力随基础合同的存在而变化、灭失,担保人的责任是属于第二性的付款责任,只有当保函的申请人违约,并且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违约责任时,保证人才承担保函项下的赔偿责任。而申请人是否违约,要根据基础合同的规定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作出判断,但这种判断显然不是件简单的事,经常要经过仲裁或诉讼才能解决其中的是非曲直。所以当从属性保函项下发生索赔时,担保人要根据基础合同的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来确定是否予以支付。各国国内交易使用的保函基本上是从属性质的保函。 独立性保函则不同,它虽是依据基础合同开立,但一经开立,便具有独立的效力,是自足文件,担保人对受益人的索赔要求是否支付,只依据保函本身的条款。 独立性保函一般都要明确担保人的责任是不可撤销的、无条件的和见索即付的。保函一经开出,未经受益人同意,不能修改或解除其所承担的保函项下的义务;保函项下的赔付只取决于保函本身,而不取决于保函以外的交易事项,银行收到受益人的索赔要求后应立即予以赔付规定的金额。见索即付保函就是独立性保函的典型代表。 独立性保函是二战后为适应当代国际贸易发展的需要,应银行和商业实践的发展而逐步确立起来的,并成为国际担保的主流和趋势。原因主要在于:第一,从属性保函发生索赔时,担保银行须调查基础合同履行的真实情况,这是其人员和专业技术能力所不能及的,且会因此被卷入合同纠纷甚至诉讼中。银行为自身利益考虑,绝不愿意卷入复杂的合同纠纷中,使银行的利益和信誉受到损坏,而趋向于使用独立性保函。而且银行在处理保函业务时,正越来越多地引进信用证业务的处理原则,甚至有的将保函称为担保信用证。第二,独立性保函可使受益人的权益更有保障和更易于实现,可以避免保函申请人提出各种原因如不可抗力、合同履行不可能等等来对抗其索赔的请求,避免对违约人起诉所花费大量的金钱、精力及诉讼旷日持久等缺陷,可确保其权益不因合同纠纷而受到损害。 备用信用证作为信用证的一种形式,并无从属性与独立性之分,它具有信用证的“独立性、自足性、纯粹单据交易”的特点,受益人以该信用证为准,开证行只根据信用证条款与条件来决定是否偿付,而与基础合约并无关。 (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适用的法律规范和国际惯例不同。 由于各国对保函的法律规范各不相同,到目前为止,尚未有一个可为各国银行界和贸易界广泛认可的保函国际惯例。独立性保函虽然在国际经贸实践中有广泛的应用,但大多数国家对其性质在法律上并未有明确规定,这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保函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