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无法证明劳动关系的,可以通过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职业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证明事实劳动关系; 2、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不仅可以要回拖欠的工资,还可以主张双倍工资;没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一般都没有缴纳社会保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主张经济补偿金,以及补缴社保; 3、法律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职业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 招聘 “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职责。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其中一个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其中一个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分别责令限期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劳动者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差额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照应付金额50%以上1倍下面内容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报酬的; (二)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 (三)解除劳动合同未依法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