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那么,当年销售(营业)收入具体包括企业的哪些收入呢?

1、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2、国税发[2009]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规定的:“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应确认为销售收入的实现。”

3、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的:“对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可以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

4、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国税函[2009]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第九条规定的对筹办费的税务处理办法进行税前扣除,即“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由此可见,企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房地产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均可以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并按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扣除限额,企业对于筹办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比正常经营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少了按销售(营业)收入5‰的限制,如果企业不考虑这些收入和筹办期间,将会降低计算业务招待费税前扣除的基数,从而影响企业的利益。

另外,查补收入可以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查增应纳税所得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0号)第一条规定,查补收入可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口径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29号)进一步对查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填报予以明确。根据公告规定,查补的收入属于“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中的一种,在补充申报的时候必然会填到“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里,自然地作为计提业务招待费的基数。既然税收上已经确认收入了,那么就应该可以作为扣除基数进行税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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