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权的内容(专利权的权利内容与保护期限)

一、专利权人的权利范畴,包括两个层次的权利

1、基本权利

§ 赋予其规定期限、 地域内的某种垄断性权利

§ 禁止他人侵犯专利权、 假冒专利行为等权利

§ 从经济上讲, 属于不让侵权者获利的权利

2、附属权利

§ 因其垄断权利而产生的多种获益权及处分权

§ 从经济上讲, 属于权利人利用专利获利的权利

专利法第11条第1款:

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 除本法另有规定外,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依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专利法第11条第2款: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都不得实施其专利, 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 许诺销售、 销售、 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二、有权行使专利权的主体

专利法第60条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实施其专利, 即侵犯其专利权, 引起纠纷的,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1、专利权人

可以依法行使专利权的基本权利和附属权利,可以行使的基本权利( 简称“ 诉权” ) 包括:

§ 申请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或诉前证据保全的权利

§ 起诉专利侵权行为的权利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专利侵权行为的权利

2、利害关系人( 之一)

§ 专利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注意!

§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不是利害关系人

§ 他们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专利权

3、利害关系人( 之二)

1)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 可以单独行使诉权

§ 也可以与专利权人共同行使诉权

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 在专利权人不行使诉权或者授权情况下, 可以单独行使诉权;也可以与专利权人共同行使诉权

3)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 无权独立行使诉权

§ 也不能与专利权人共同行使诉权

 
三、附属权利之转让权

法条解读

§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法定权利;

§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转让均须遵守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转让吗?

§ 申请专利的权利( A6-A8) 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不受专利法的规制。

四、附属权利之专利实施许可

1、专利法第12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 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 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许可费。

§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专利权人有权决定:

1)是否给予, 给予何种许可

§ 不因被推广应用或给予强制许可而被剥夺或限制

2)是否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 专利权人要求签订的, 被许可人应当配合

3)是否收取, 收取多少费用

§ 专利实施许可可以是无偿的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反垄断法》 规定

五、附属权利之专利权的质押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3款

§ 以专利权出质的, 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2、质押登记手续

§ 详见《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 2010)

3、关于出质登记的主要法律规定

1)出质登记手续, 应当由双方共同办理

2)办理出质登记的, 应当提交双方签章的质押合同

§ 不要求出具其他文件, 如专利权评价报告

3)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起设立

§ 即,专利权质押自登记之日起对于第三人产生效力

4)专利权质押的, 未经质权人同意, 专利权人不得转让、 放弃该专利权, 也不得给予独占实施许可

5)已经质押的专利权, 不得再次质押

6)共有专利权出质, 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7)法院对质押专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

六、附属权利之标注专利标识

1、专利法第17.2条

§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

标明专利标识。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

§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17条的规定, 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3、法律意义

§ 专利权人标明专利标识是权利, 而不是义务

§ 专利权人不作标注, 不属于侵权抗辩的理由

4、关于专利申请人的标注权

§ 关于申请人标注其专利申请号没有明确规定

§ 专利申请人标注专利标识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5、相关规定

§ 指《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2012) 》

七、附属权利之主动放弃专利权

1、专利法第44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 一)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 二)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2、不缴纳授权当年以后的年费( 消极放弃)

§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期满未缴纳的, 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R98)

3、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积极放弃)

§ 主动无条件放弃( A44.1(2))

§ 适用于三种专利

4、与其他权利丧失的区别

§ 不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R97)

§ 有效期内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

§ 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终止

§ 被宣告专利权无效:自始即无效( A47.1)

八、专利权的生效

1、专利法第39条

§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发给发明专利证书, 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专利法第40条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 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九、专利权的终止

1、专利法第44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 一)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 二)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2、专利法第9条第1款

§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 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5款

§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4、专利权终止的情形

1、涉及四种情形

§ 专利权法定最长保护期限届满(A42)

§ 在保护期限内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 在保护期限内依据法44条主动声明放弃

§ 在保护期限内依据法9条主动声明放弃

2、对于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基本理解

§ 任何一项专利权的有效期都不是固定时间长度

§ 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原因并不仅仅是保护期限届满

十、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1、专利法第42条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实际有限期

1)专利权生效日至专利权终止日:

§ 有效期长度取决于生效日与终止日之间长度

§ 并非确定长度, 如有人误认为的“ 二十年” 或“ 十年” !

2)专利权的实际有效期短于法定最长保护期限

§ 由于专利审查需要一段时间,因此,专利权生效日总是晚于申请日( A39、 40)

§ 由于专利权的维持需要每年缴纳年费,如果不按期足额缴纳,将导致专利权在保护期限最迟届满日前终止,所以,大多数专利权的实际有效期短于法定最长保护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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