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专利权人的权利范畴,包括两个层次的权利
1、基本权利
§ 赋予其规定期限、 地域内的某种垄断性权利
§ 禁止他人侵犯专利权、 假冒专利行为等权利
§ 从经济上讲, 属于不让侵权者获利的权利
2、附属权利
§ 因其垄断权利而产生的多种获益权及处分权
§ 从经济上讲, 属于权利人利用专利获利的权利
专利法第11条第1款:
专利法第11条第2款:
专利法第60条
§ 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实施其专利, 即侵犯其专利权, 引起纠纷的, ……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处理。……
1、专利权人
可以依法行使专利权的基本权利和附属权利,可以行使的基本权利( 简称“ 诉权” ) 包括:
§ 申请诉前责令停止有关行为, 或诉前证据保全的权利
§ 起诉专利侵权行为的权利
§ 请求管理专利工作部门处理专利侵权行为的权利
2、利害关系人( 之一)
§ 专利权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
注意!
§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设计人不是利害关系人
§ 他们无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专利权
3、利害关系人( 之二)
1)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 可以单独行使诉权
§ 也可以与专利权人共同行使诉权
2)排他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 在专利权人不行使诉权或者授权情况下, 可以单独行使诉权;也可以与专利权人共同行使诉权
3)普通实施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
§ 无权独立行使诉权
§ 也不能与专利权人共同行使诉权
法条解读
§ 转让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是申请人或专利权人的法定权利;
§ 专利申请权与专利权的转让均须遵守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的规定。
申请专利的权利可以转让吗?
§ 申请专利的权利( A6-A8) 也可以依法转让,但是不受专利法的规制。
四、附属权利之专利实施许可
1、专利法第12条
§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 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 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许可费。
§ 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
2、专利权人有权决定:
1)是否给予, 给予何种许可
§ 不因被推广应用或给予强制许可而被剥夺或限制
2)是否签订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 专利权人要求签订的, 被许可人应当配合
3)是否收取, 收取多少费用
§ 专利实施许可可以是无偿的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 和《反垄断法》 规定
五、附属权利之专利权的质押
1、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4条第3款
§ 以专利权出质的, 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办理出质登记。
2、质押登记手续
§ 详见《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 ( 2010)
3、关于出质登记的主要法律规定
1)出质登记手续, 应当由双方共同办理
2)办理出质登记的, 应当提交双方签章的质押合同
§ 不要求出具其他文件, 如专利权评价报告
3)质权自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之日起设立
§ 即,专利权质押自登记之日起对于第三人产生效力
4)专利权质押的, 未经质权人同意, 专利权人不得转让、 放弃该专利权, 也不得给予独占实施许可
5)已经质押的专利权, 不得再次质押
6)共有专利权出质, 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7)法院对质押专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 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利不受保全措施的影响
六、附属权利之标注专利标识
1、专利法第17.2条
§ 专利权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
标明专利标识。
2、专利法实施细则第83条
§ 专利权人依照专利法第17条的规定, 在其专利产品或者该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识的, 应当按照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方式予以标明。
§ 专利标识不符合前款规定的, 由专利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3、法律意义
§ 专利权人标明专利标识是权利, 而不是义务
§ 专利权人不作标注, 不属于侵权抗辩的理由
4、关于专利申请人的标注权
§ 关于申请人标注其专利申请号没有明确规定
§ 专利申请人标注专利标识属于假冒专利行为
5、相关规定
§ 指《专利标识标注办法( 2012) 》
七、附属权利之主动放弃专利权
1、专利法第44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
( 一)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 二)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专利权在期限届满前终止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和公告。
2、不缴纳授权当年以后的年费( 消极放弃)
§ 授予专利权当年以后的年费应当在上一年度期满前缴纳。……期满未缴纳的, 专利权自应当缴纳年度期满之日起终止。( R98)
3、书面声明放弃专利权( 积极放弃)
§ 主动无条件放弃( A44.1(2))
§ 适用于三种专利
4、与其他权利丧失的区别
§ 不办理专利权登记手续:视为放弃取得专利权的权利( R97)
§ 有效期内未缴纳年费:专利权终止
§ 专利保护期限届满:专利权终止
§ 被宣告专利权无效:自始即无效( A47.1)
八、专利权的生效
1、专利法第39条
§ 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 发给发明专利证书, 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 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2、专利法第40条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经初步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 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决定,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 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 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九、专利权的终止
1、专利法第44条
( 一) 没有按照规定缴纳年费的;
( 二) 专利权人以书面声明放弃其专利权的。
2、专利法第9条第1款
§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
§ 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又申请发明专利, 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 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3、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第5款
§ 实用新型专利权自公告授予发明专利权之日起终止。
4、专利权终止的情形
1、涉及四种情形
§ 专利权法定最长保护期限届满(A42)
§ 在保护期限内未按照规定缴纳年费
§ 在保护期限内依据法44条主动声明放弃
§ 在保护期限内依据法9条主动声明放弃
2、对于专利权保护期限的基本理解
§ 任何一项专利权的有效期都不是固定时间长度
§ 造成专利权终止的原因并不仅仅是保护期限届满
十、专利权的“保护期限”
1、专利法第42条
§ 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 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2、专利权的实际有限期
1)专利权生效日至专利权终止日:
§ 有效期长度取决于生效日与终止日之间长度
§ 并非确定长度, 如有人误认为的“ 二十年” 或“ 十年” !
2)专利权的实际有效期短于法定最长保护期限
§ 由于专利审查需要一段时间,因此,专利权生效日总是晚于申请日( A39、 40)
§ 由于专利权的维持需要每年缴纳年费,如果不按期足额缴纳,将导致专利权在保护期限最迟届满日前终止,所以,大多数专利权的实际有效期短于法定最长保护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