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唐的动物审判

中世纪的动物审判(1556年的铜版画)动物裁判,是诞生在中世纪欧洲的一段愚昧却真实的历史。当时欧洲主要国家都制定有对动物量刑的法律,并详细地分为“民事诉讼”和“刑事诉讼”两大类,而且真正实行了在法律面前人和动物的“完全平等”。一旦立案,则要在23名法官面前起诉人和为动物辩护的律师各自陈述理由,甚至进行激烈的舌战,以确定某种被起诉的动物是否有罪。1479年,瑞士东郊的居民对破坏花园草木和山林的金龟子幼虫进行了起诉。夫利布卢库律师自愿担任金龟子的辩护人,他在法庭上向起诉人质问道:请问,金龟子幼虫是有意这样做的还是无意的若无意的,那金龟子是无罪的;若有意这么干,当然要量刑制裁。可是,你怎么知道它们是有预谋、有计划地破坏了你们的田园和森林呢
起诉人在这荒唐的质问面前张口结舌,无法回答。法庭上的听众也面面相觑,不知所措。这场官司一直打了两年,反复开庭八次之多,最后瑞士高级法官竟作了这样永垂青史的判决:你——金龟子,和人类一样,也是神的创造物。大地是我们的,并也是你们的。但你们加害于人类,巧取我们的财物,毁坏我们的田园,夺取了我们的劳动果实,因为我们或多或少都是有罪的人,所以你们这样做可能是合适的。
但无论如何,强权是罪恶的。我陈述了你们的罪状,祈求神的慈悲。特作如下判决:离开你现在居住的地方,到其它地方生活去吧!如果你们继续逞强,我将诅咒你们下地狱去吧!
当然,金龟子并没有离开,当地居民也没办法执行法官的宣判,更不能对它们采取“暴力”,因为金龟子是受国家法律保护的昆虫。同样是在瑞士,时间为14世纪中叶,库路市居民向法庭揭发了苍蝇的种种罪恶,并正式向法庭起诉,要求苍蝇“移民”。法庭接受了这个案子,主审法官不仅给被告苍蝇任命了辩护人,而且还任命了监护人。尽管双方在法庭上进行了激辩,但库路市居民还是赢得了这场官司。法官判决苍蝇必须迁移出库路市,而且是终审判决。但是不久人们就发现,这场官司还不如输了好。因为库路市的居民必须在监护人的监督下,小心翼翼地把一只只苍蝇安全转移出去。如此荒唐的判决,终于由于无法执行而使得库路市市民“一败涂地”,懊恼万分。但是,这还不是最荒唐的,历史上最难以置信的判决莫过于1545年阿尔卑斯山圣茹利恩地区的“甲虫案件”了。圣茹利恩以盛产葡萄酒而名传遐迩,可是1545年不知从何处来了一群绿色甲虫,把葡萄园啃食一空。农民们排成宗教队列在田野里祈祷甲虫尽快离开,又到教堂里为甲虫作弥撒,但都不奏效。无奈之下,他们只好上诉到宗教法庭。在严肃的法庭上,甲虫的辩护律师皮耶尔·兰帕作了一篇令人十分感动的辩护演说,结果平息了众怒,感动了法官,做出了限期让甲虫“迁移他处”的判决。 可是负责迁移的特别审理委员会却长时间地考虑甲虫迁移何处为好的问题,后来终于找到了一片特别肥沃的土地,让甲虫们在这里安家。特别审理委员会制定了特别文件,明确规定:甲虫有永远使用这片土地的权利;
没有特别许可证,任何人不得通过这片土地。
可是,受人尊敬的教师、甲虫的第二辩护人费奥尔反对这一决定。因为这时恰好封建领主之间的战争开始之际,萨沃依公爵的军队将于近期内通过这块割让给甲虫的土地,所以甲虫不适合在这个肥沃的土地上生活。等到公爵的军队通过后,辩护人费奥尔又说士兵们给这个不可侵犯的地区很大损坏,以致它们不再可能在这里宁静地生活了等等。这样的“民事诉讼”,不胜枚举,但大都是“被告”直接或间接地获胜。和“民事诉讼”成鲜明对照的是所谓的“刑事诉讼”。法官们对犯有“刑事罪”的动物,一律处以极刑——绞刑、火刑等。从12世纪初到17世纪,仅法国判以动物绞刑的案件便多达一百起以上!13世纪,法国曾有一起判决一头母猪绞刑的事件,原因是它犯了罪恶极大的刑事罪——咬死了自己的仔猪。更严重的是,它还经常窜入穷人的茅屋中咬死摇篮中的婴儿。这头母猪被动物法庭判为刑事犯罪,而作为“重犯”而和和人类的刑事犯关押在一起。市政局还拨给这头母猪与普通刑事犯一样的生活费。还有一头法国南特市的猪犯了刑事罪,在1408年被法庭宣判了这头猪的死刑。在法国博物馆里至今还保存着一张该猪在处决前的开支明细账:该犯猪关押期间的生活费6苏;
付给巴黎请来的刽子手54苏;
付给运罪犯至刑场的车费6苏:
购买捆绑用的绳索费2.8苏;
合计:68.8苏。(注:苏是当时法国的货币)
由于《摩西法典》和《圣经》中曾说:伤害人的公牛,必须用石头砸死,且“其肉不得食”。所以中世纪时,很多公牛由于用角犄伤或犄角犄死人而被拉上断头台。1314年,法国曾以一头公牛“袭击人类罪”而判以绞刑。这样的情况几乎在所有的牲畜中都发生过,如1389年,法国对一匹踢伤人的马判了死刑;15世纪时,一匹公马被判以懒惰和暴躁罪而按法庭宣判“当众乱棒打死”。1442年,在苏黎世还对狼进行了审判,罪名是最凶残的“杀人犯”——因为在光天化日之下它咬死了两名少女。当时,那只吃人狼被关在铁笼中带进了法庭中央。尽管狼的辩护人作了热烈的辩护,但最终仍然被文明地以处绞刑,以警告其它犯有刑事罪的动物们不得重蹈覆辙!在中世纪的欧洲,动物不仅常常作为被告出庭,而且还经常作为“证人”出现。假如某人家中遭到抢劫,本人和家中人都不在场,因而不能作证时,猫、狗或鸡均可作为证人出庭。但是这些“证人”很可能立刻就转化为被告——如果它们被法庭证实是犯罪的目击者,而又没有用自己的叫声来呼唤人或援助受害者时,则同样被认为是刑事犯罪的帮凶——而被判以死刑。在审问“刑事罪犯”的动物时,中世纪的审判官们总是用烧得通红的铁棍和鞭子等刑具来拷打“罪犯”,动物的惨叫声被认为是在“招供”。除了法国外,在欧洲大多数国家里,对公牛、母牛和羊给予特别优待,即使犯了刑事罪也不追究。这些国家法律规定动物不得踏环庄稼,而对上述动物却网开一面。尽管受害的农民可以起诉,但判决只有一个:“手持枯树枝,把它们赶出去。”但有些欧洲国家对鹅、母鸡和鸭子却很残忍,若它们损坏庄稼和菜园时,往往被法庭判以死刑。所有这些审判,对我们今天的人们来说无疑是极其荒唐可笑的。众所周知,动物是没有人类特有的思维和意识的,动物凭天性而活动,对它们的起诉、辩护和宣判都是人类自身愚昧无知的表现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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