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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楚理工学院获得学位证的最新要求?

  • 要求具体到点,不能泛泛而谈
  • 荆楚理工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评定工作实施细则荆理工教【2013】22号第一条 根据《荆楚理工学院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试行)》的规定,结合我校当前实际,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学生学士学位的授予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拟定名单,教务处、学工处等相关部门复核相应事项,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裁,学位授予资格的审核为一次性审核。学士学位不予补授,学位证书不予补发。第三条 本校普通高等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达到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取得毕业资格,且符合以下条件者,可授予相应学科的学士学位:(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二)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毕业设计(论文)成绩达到“合格”及以上。(三)外语水平达到以下条件之一:1、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CET-4),艺术类专业学生,成绩达到总分的36%;其他非英语专业学生,成绩达到总分的60%;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全国高校英语专业四级考试(TEM-4),成绩达到总分的60%。2、学生参加学校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总分的60%。3、学生在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且研究生入学考试外语全国统考成绩通过统一控制线。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一)政治上有反对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经教育坚持不改者。(二)有违法犯罪行为者。(三)累计有6门以上(含6门)课程补考,或有2门以上(含2门)学位课程补考者。(四)在校期间因考试作弊受到警告及以上处分,或因其它原因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者。(五)已获得学士学位资格的毕业生,在毕业离校前又有严重违纪行为且影响恶劣,应撤销学士学位者。(六)因各种原因作肄业或永久性结业处理者。(七)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或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认为不能授予学士学位者。第五条 达到毕业条件的学生,如学位课程平均成绩低于75分但不低于70分,或学位外语不符合要求,但能满足下列条件(一)至(六)条中的一条或(七)至(十一)条中的二条,经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评审同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批准,可破格授予学士学位:(一)在校期间,在公开出版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本学科专业的独撰或为第一作者的学术论文,或以第一完成人获得各类知识产权证书,或获得国家专利者(截止时间为当年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召开前)。(二)在校期间,获得大学生科技成果奖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三)在校期间,在教育主管部门或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的学科竞赛、大学生创业计划大赛中获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者。(四)在校期间,受到省级政府部门及以上嘉奖者。(五)在校期间,参加各类省级及以上文体比赛获奖(包括省大学生运动会前三名、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文艺竞赛或文艺汇演二等及以上、艺术作品展评二等及以上)者。(六)在校期间,主持完成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校级大学生创新训练项目2项者(以教务处文件为准)。(七)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志愿者积极分子”荣誉称号者(以学校团委、学工处文件为准,专升本学生在专科获得的荣誉无效)。(八)毕业当年参加“选调生”或公务员考试,被正式录用者。(九)毕业当年参加“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支教、支农、支医和扶贫)、“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选拔,被正式录用者。(十)参加国家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高级及以上证书者。(十一)校学位评定委员……余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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