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普通住房(普及一下什么是“普通住房”)

什么是普通住房
相信人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新闻:“买了个一居室,却被按照豪宅交税;普通住宅标准调整,更多的房屋不再按照豪宅交税”……估计绝大多数人不会觉得这种说法有什么问题,甚至大多数从业人员都不会看出有何不妥。那么这里有没有问题呢?当然,不然我岂不是在废话了吗?一句话,这里把“普通住宅”的“冠”戴在了“普通住房”的头上。一字之差,谬之千里!二者截然不同。
首先,我们看一下“普通住宅”(简称普宅)。
从概念上看,“普通住宅”并不是一个专业术语,也并没有一个标准定义。从逻辑上讲与其对应的一般是“豪华住宅”或者“高端住宅”。那么什么样的住宅就是“普通”的,什么样的就是“豪华”的呢?一般认为房子大的、层高高的、用材好的就是“豪宅”,没有这么豪华的就是“普宅”。那么,大到什么面积、高到什么程度、好到什么标准就是“豪宅”呢?谁能给出一个公认的标准吗?没有,根本就没有统一标准。普宅、豪宅只是人们常说的一个相对性概念而已,没有固定的注释。而且房地产市场几乎一开始就有了这两个相对性的概念。
其次,我们看一下“普通住房”。
与“普通住宅”不同,“普通住房”属于专用术语,有着公认的标准,这个术语也才仅仅出现了十年。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第三条和第五条中出现了“普通住房”这一概念。其中第五条明确给出了“普通住房”的标准:“为了合理引导住房建设与消费,大力发展省地型住房,在规划审批、土地供应以及信贷、税收等方面,对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住房给予优惠政策支持。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原则上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2倍以下。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享受优惠政策普通住房的具体标准。允许单套建筑面积和价格标准适当浮动,但向上浮动的比例不得超过上述标准的20%。”
以北京最近的规定(京建发〔2014〕382号《关于调整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普通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例,普通住房需满足下列三个条件:
(1) 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含)以上
(2) 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含)以下
(3) 实际成交价格原则上应当低于按本通知确定的所在区域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或套总价的1.2倍。
那么“本通知确定的所在区域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或套总价”是多少呢?
《通知》补充道:前条所称的所在区域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或套总价,按照本通知公布的全市住房平均交易单价或者套总价,结合区域调整系数确定。全市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照2013年度的单价每建筑平方米2.2万元、套总价260万元确定。区域调整系数为五环内1.5,五至六环之间1.2,六环以外0.9。
照此计算,五环内住房平均交易单价为2.2*1.5=3.3万元/平方米, 套总价为260*1.5=390万元;五至六环之间住房平均交易单价为2.2*1.2=2.64万元/平方米,套总价为260*1.2=312万元;六环以外住房平均交易单价为2.2*0.9=1.98万元/平方米,套总价为260*0.9=234万元。将上述数值全部乘以1.2,得到本市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价格:
从逻辑对应来看,与“普通住房”相对应的是“非普通住房”。符合上述三个条件的就是“普通住房”,就有资格享有一些税收优惠政策。否则,就是“非普通住房”,不能享有税收优惠。
综上,“普通住房”和“普通住宅”从概念属性、定义标准、逻辑对应、出现时间、政治待遇上都是截然不同的。
那么,何以人们经常会将“普通住房”说成“普通住宅”呢?这里不做分析。但是,作为地产行业的从业者尤其是经常直接使用这这些词汇的营销工作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对待工作务必严谨,对待不合逻辑的张冠李戴应该有批判精神。当然,前提是自己必须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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