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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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存在的,以劳动给付为目的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劳务关系是指劳动者为被服务方提供特定的劳动服务,被服务方依照约定支付报酬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1、适用法律区别
劳动关系主要受《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约束,体现了国家强制性。劳务关系主要受《民法通则》、《合同法》约束,体现了双方自主性。
2、主体资格区别
劳动关系的主体具有特定性,一方必须是具备用工资格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或民办非企业,另一方必须是符合劳动年龄条件,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劳务关系的主体比较宽泛,双方可以都是用人单位或者自然人,也可以一方是用人单位一方是自然人。劳动关系当事人一方劳动者是自然人,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双方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劳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既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其他组织,还可以是自然人;劳务提供者无须加人另一方,双方不存在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反映的是一次性使用劳动力的商品交换关系
3、隶属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属于隶属关系。用人单位支付劳动报酬,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支付加班工资等,劳动者提供劳动,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劳务关系中,双方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一方支付劳务报酬,一方提供劳务服务,不享受其他福利待遇,提供服务的一方实行自我管理。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组织劳动,享有劳动支配权,因而有义务承担劳动风险责任。作为劳务关系的劳务提供者自行安排劳动,自己承担劳动风险责任。
4、解除关系区别
劳动关系中,因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受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倾斜性保护,劳动关系的解除、终止,涉及到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性。
劳务关系中,双方是一种平等的合同关系,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提出解除,不存在经济补偿金、赔偿金。劳动关系的工资支付方式为一种持续的、定期的支付。劳务关系发生的劳动报酬具有劳务市场价格属性,其支付方式为一次性劳务价格支付。劳务关系往往呈现“临时性”、“短期性”、“一次性”的特点。
比如,办公室空调坏了,公司从外面请了一个维修工过来维修空调,单位和维修工之间建立的就是劳务关系。而公司安排内部员工维修就是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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