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议事规则
《 上海春城监事会议事规则 》
讨论稿
第一条:上海春城监事会(以下简称“监事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上海春城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建立。
第二条:监事会受全体业主委托,负责监督上海春城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执行机构工作的情况,配合相关部门监督上海春城业委会的选举。
第三条:监事会接受梅龙镇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居民委员会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
第四条:监事会由7名业主担任。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无犯罪记录;
(二)年龄18周岁到70周岁;
(三)具备履行监事会的能力(道德品质、能力和时间);
(四)未曾在本小区业委会履职经历;
第五条:监事会6名成员由全体业主自荐、推荐、经业主大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7名成员由居委会在选举结果产生后10个工作日内指派,不指派的视为放弃,缺额从候选人中按选举得票数递补。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5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六条:监事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由成员投票,按得票多少顺序产生。
监事会成员人人平等。
主任负责召集会议,指派工作,在主任因故不能履职时由副主任代行。
主任、副主任的其他权利义务与监事会其他成员相同。
有1/3以上委员提议召开会议的,主任(副主任)必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召开会议的决定。
第七条:监事会对业委会的监督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列席业委会会议;
(二)列席业主代表会议;
(三)对业委会、物业财务公开情况和财务报账前的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核查业委会会议记录和用印登记等文件;
(四)加入由业委会建立的用于小区事务的新媒体工作群;
(五)组织经济责任审计,必要时可委托社会专业审计机构进行专项审计;
(六)对小区事项和业委会委员履职情况开展询问质询,要求主任和相关委员进行解释,对利用职务谋取不当利益或严重不作为、乱作为的业委会成员提出约谈、警告直至提请罢免;
(七)有权查阅、复制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了解和掌握小区的决策和执行情况;
(八)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业主对小区事务的其他监督形式。
第八条:监事会对业委会选举的监督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监督候选人推选过程;
(二)监督选票设计制作过程;
(三)监督发放选票、投票、唱票过程;
(四)监督业委会主任、副主任产生过程;
(五)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业主对小区事务的其他监督形式。
第九条:监事会对业主大会召开的监督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下列行为:
(一)监事会应全程列席业主大会的筹备和召开的各项会议(对应增加业委会职责);
(二)对业主大会召开的合规性发表正面意见或负面意见,并书面出具具体理由,出具的意见作为业主大会的必备会议材料,意见至少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是否符合春城社区有效的“三个文本”的规定;
2、是否事先制定了清晰的会议程序和会议规则;
3、是否履行了业委会内部的必要决策程序;
4、是否在网上和公示栏明确公示;
5、对可能产生的争议事项是否有应对预案。
第十条:监事会与业主应保持必要的沟通和联系
(一)利用技术手段,开设日常的网络投诉通道;
(二)每周两天的业主接待日,接受业主对业委会的投诉,一天为非工作日,一天为工作日(遇法定假日可适当调整);
(三)对业主反映的问题,必须逐条予以记录,逐条向业委会询问或核查,并及时向业主反馈。
第十一条:监事会通过监督业委会的日常运作、选举过程,发现问题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通过各种方式公布发现的问题;
(二)对正在发生的不当行为当场制止;
(三)在对业委会的具体行为和相关责任人的问题、不当行为公布或指出后,仍不整改,或整改不得力的,进行公开谴责直至追究责任;
(四)监事会有权直接召开临时业主大会,决定临时业主大会议程;
(五)监事会有权直接提议弹劾罢免案,是否罢免有全体业主投票决定。
(六)依法向政府部门反映相关问题,对在上海春城各项事务中涉嫌违法的相关责任人情况,向监察机关、司法机关举报。
第十二条:监事会不得代替业主大会决定小区事务,不得代行业委会权力(除临时业主大会外),监事会只负责监督程序不干涉内容,但对于违反法律法规和违反社会公德的内容可以提出意见、建议直至纠正业委会的不当决定。
第十三条:监事会召开会议、分派工作,应根据成员能力、特长、时间便利等原则进行。
第十四条:除紧急情况外,监事会以表决方式决定议案:
(一)一般议案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罢免委员的议案需监事会2/3以上委员同意才能通过,决定应以书面方式记录在案。
(二)表决应一事一议,表决可以以当场举手、发送文字、音视频记录等方式进行。
(三)当监事会成员发现正在发生的不当行为时,可以当场指出并制止,并在24小时内提交监事会表决追认,未通过追认的,视为无效。
第十五条:监事会的工作实行过程公开、结果公开:
(一)工作记录、会议记录、决定事项应以张贴公告、新媒体形式发布等方式主动公开。
(二)业主凭可以证明身份的证件(身份证和产证)可以查阅、复制监事会的一切文件。
(三)业主可以凭证明身份的证件(身份证和产证)可以旁听监事会会议,但应遵守旁听纪律不得干扰会议正常进行。
第十六条 监事会的日常运作:
(一)场地:在平时建议居委会在居委会办公室内提供一个办公桌和一个文件柜,如果开监事会会议,居委会应提供会议室使用。
(二)经费:参照业委会办公经费的30%执行(那就有另开账户的问题)或向居委会申请要求拨款。
(三)津贴:监事会成员不获取津贴。
第十七条:监事会成员有下列情形,成员资格终止,终止后,由监事会公告。
(一)已不是上海春城业主的;
(二)被司法部门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三)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工作的;
(四)因故难以继续履行职责的或自行辞职的;
(五)参加本小区业委会委员选举的。
第十八条:对监事会委员的监督:
由梅陇镇社区办、房办和居委会根据小区实际情况另行拟定。
第十九条:本议事规则由业主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一届监事会在本议事规则通过后三个月内,由业主大会选举和指派产生。在三个月内未召开业主大会的,由不少于10人发起(附产证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提案,经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且总人数20%以上业主签名附议后产生。产生结果应报居委会备案。
上海春城业主大会
2018年*月*日
(编者按:近来,业委会怪相叠出,怪事频发。为什么一些不规范的情况一而再再而三的出现,成为近来广大业主讨论的热点,如何对业委会的运作加强监督,日益成为共识。事实上,三个文本早就为春城成立监事会以便业主更好的行使监督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只是这一条款迟迟没有落地。近日,长期热心参与春城事务的志愿者王一先生起草了《上海春城监事会议事规则》讨论稿(初稿),并授权本公众号全文发表。本公众号认为,这个讨论稿开了个好头,对如何加强监督、保障业主权益起了一个很好的引子。特刊发此稿,抛砖引玉,为深入的讨论提供材料。希望愿意积极参与春城管理事务的业主也都来加入讨论,完善此讨论稿,更希望在有正义感的业委会委员的带头下,将上海春城的监督制度早日落到实处。本号将持续关注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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