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标报价说明
6?投标报价6.1?一般规定原文:6.1.1投标价应由投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解释:工程造价咨询人是指取得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等级证书,接受委托从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建设工程行造价咨询活动的当事人,是指有资质的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和来该单位委托造价咨询服务的单位或人员;咨询时双方要签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签合同的双方就是合同的当事人。“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是指签了建筑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中,有去世的,其合法继承人可以主张合同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的义务,合法继承人,如果是自然人,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如果是单位,是指继承了原签合同单位或企业的权利义务的新单位或公司。原文:6.1.2投标人应依据本规范第6.2.1条的规定自主确定投标报价。解释:不解释。原文:6.1.3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二)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等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的,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应作废标处理”。根据上述法律、规章,本规范规定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法律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主要目的是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避免不正当或者恶意竞争,保证项目质量,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确实存在低于成本价投标的,应当依法确认中标无效,并相应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对何为“成本价”应作正确理解,我国目前的法律,对“成本”的界定存在法律漏洞,是行业市场平均成本,还是企业个别成本,在司法实践中仍然存在争议,各级法院认识还不统一。我倾向于这里的成本应该“企业的个别成本”。招标投标法并不妨碍企业通过提高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降低个别成本以提升其市场竞争力。招标就是优胜劣汰,每个投标人的自身条件、管理和技术能力不同,同一个项目其投入的成本必然不同。市场经济鼓励存在差别,自由竞争。因此,只要投标人的报价不低于自己的成本价,低于市场成本价当然可以,不属于违法违规,中标当然有效,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原文:6.1.4投标人必须按招标工程量清单填报价格。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必须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一致。解释: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单,其目的是使各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具有共同的竞争平台。因此,要求投标人在投标报价中填写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数量必须与招标人招标文件中提供的一致。本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在投标答疑阶段,若发现招标清单有问题,需及时与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联系。只有在取得对方许可前提下,才能增减清单项目或者调整工程量。原文:6.1.5投标人的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应予废标。解释: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招标人编制并公布的招标控制价相当于招标人的采购预算,同时要求其不能超过批准的概算,因此,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在工程招标时能接受投标人报价的最高限价。国有资金中的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工程在招标时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相关条款的规定,该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本条依据这一精神,规定了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投标人的投标不能高于招标控制价,否则,其投标作废标处理。设置招标控制价的目的主要有两个:第一、控制工程造价。招标控制价是招标人对招标项目所能接受的最高价格,超过该价格的,招标人不予接受。保障最终的中标价格不超过招标人的投资能力,对政府投资项目就是不超过设计概算,因为超过设计概算后是需要重新进行申报的。第二、防止投标人围标,无限制的哄抬标价,给招标人造成损失。需要特别说明,不超过招标控制价是指不超过总价,并不是单价不能超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