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用柴油机(船用柴油机的特点)

对渔船柴油机最基本的要求,应是工作可靠、经济性好和维修管理方便。此外,船用柴油机还具有如下特点:
(1)船用柴油机额定功率的确定:用于无限航区的船用柴油机,额定功率应是在机舱环境空气温度为45℃,绝对大气压0.1MPa、相对湿度为60%,海水温度为32℃的基准环境条件下,柴油机输出轴上测得的最大持续功率。额定功率的相应转速为额定转速。船用柴油机还应具有110%额定功率连续运转1h的能力。
船上采用陆用派生的柴油机时,因其额定功率的标定有以下两点不同,故需换算额定功率。一是陆用柴油机的额定功率是指连续运转12h的有效功率,因此,换算为船用机的额定功率(长期持续有效功率)一般应乘以0.90的换算系数;二是陆用柴油机额定功率的基准环境条件为:空气温度20℃、绝对大气压0.1013MPa(760mmHg)、相对湿度50%。因此,陆用机额定功率换算为船用机额定功率时,还应再乘以基准环境条件差异的修正系数0.91。
日本渔船功率有特殊规定称为“农林马力”,有专门的计算公式,与我国船用柴油机额定功率相差甚大。
(2)渔船柴油机应能在下述状况下可靠地工作:
1)300kW以上的柴油机:横倾15°,纵倾5°,横摇22.5°,纵摇7.5°。
2)不超过300kW的柴油机:横倾15,纵倾7°,横摇22.5°,纵摇10.5°。
(3)为保证渔船具有足够的机动性,推进系统应能倒车运转:大、中型船用主柴油机一般为可倒转柴油机;小型船用柴油机若为不可倒转柴油机,则应相应地配置倒顺车离合器、倒顺车齿轮箱或可调螺距螺旋桨。
可直接倒转的主机,其倒车功率(在台架上测得)应不小于正常额定功率的75%。换向时间应不大于15s。
(4)主柴油机应有良好的低转速工作性能。《规范》规定,中速机的最低稳定工作转速般不高于额定转速40%,高速机不高于45%。
渔船在海上作业时,工况变化频繁,所以,柴油机低转速工作性能尤为重要。
(5)船用柴油机应装有可靠的调速器和超速保护装置。每台主机应装有可靠的调速器,使主机转速不超过额定转速的115%。当主机额定功率大于220kW时,还应装有超速保护装置,以防止主机的转速超过额定转速的120%。超速保护装置应是与调速器完全分开的独立运行系统。
柴油发电机组中荣油机的调速性能为瞬时调速率不大于额定转速的10%,稳定调速率不大于额定转速的5%,稳定时间(转速恢复到波动率土1%范围的时间)不超过5s。额定功率大于220kW的带动发电机的柴油机还应装有独立运行的超速保护装置,以防止柴油机转速超过额定转速的115%。并联运行的发电机组,其调速器的稳定调速率应尽量相同。
(6)船用柴油机的起动应迅速、可靠。供主机起动的空气瓶的总容量应在不补充空气的情况下,对每台可换向的主机应从冷机正倒车交替连续起动不少于12次;对每台不可换向主机从冷机连续起动不少于6次。起动辅机发动机的空气瓶容量,冷机起动功率最大的辅机不少于6次。
起动用的蓄电池组的容量应在不补充充电的情况下,从冷机起动每台主机不少于12次;每台辅机不少于3次。
(7)扭转振动的要求。主柴油机推进及前端输出功率传动系统、重要用途的额定功率等于或大于10kW的辅柴油机系统均需进行扭振计算,并由船检部门进行审查。
(8)渔船主柴油机前端需带动多种辅机,所以要求具备较大的前端输出能力此外,《规范》对船用柴油机曲轴的强度计算、曲轴和其他重要零部件的材料理化性能,材料试验、无损探伤试验、液压试验等均有专门规定,此处不再详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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