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提问:
如何理解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中所说关于自由和权利的观点?
优质回答:
西方文明,整个就是个空中楼阁,其文化体系就是无本之木无源之水,沙基筑塔。
讨论这个西方政治理论基石的社会契约论,要明白一个前提,人西方人的契约跟正常人不一样,人家在自己身上剌一刀就能立约。
什么是契约?首先得两个或若干个平等的、完全自主的意志在充分表达主张的前提下,求得各方共同遵循的原则,并以确定的文本固定下来。其次,契约的成立与保障,必须得有立约各方之外的仲裁者啊!没有保障,契约怎么生效?如果立约各方中有一方具备保障之职责,那他与其它各方必然不是平等关系,不平等的话,只有命令何来契约?
国家是个契约更是莫名其妙的,立约方得是平等主体,各自表达自主意志,那国家这个契约是谁跟谁签的?国王跟贵族签的?中国从来都没这事,中国的国家制度,从来都是以政治理念与组织能力证明自己的立国资质之后,以国家为标的而做具体制度,中国历朝立国,从来都没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
记住,亚伯拉罕诸教有个特异功能,在自己身上剌一刀就能与同时担任契约仲裁者的YHWH定立契约。别以为人家能做你就能做。
国家法度,只有一个宗旨,优化国家组织运作效率,优化社会资源分配,从而谋求更优的、由所有国民的利益抽象而得的国家利益。这不是契约,因为这是一个没有其它平等主体的国家的意志,这是为国家内部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契约提供保障与实现的最终仲裁者。
自由,更是可笑。只要是自主意志,就必然是自由的,自由,由着自己。任何能称为“自主”的意志,必然能由着自己,有“自”,就必然有“自由”,这事用不着扯什么天赋。如果是天赋的,那天或者天的代言人是不是还能收回去?
其次,人相关的所有具体存在,包括语言文字,文化教育,技能锻炼,组织制度,统统是对“自由”的违背和限制。因为人的具体存在是有要求的,是有条件的,活人首先要保障、延续这些前提条件。既然有明确目的,那就必然是根据现实条件做出确定方向的受到限制的决策,必然不是自由的。
肯定是有限的,否定是无限的。如果是不加限制的绝对自由,人做出毁灭自己的决策的概率要远远高于继续存在的概率。婴儿,干嘛要把他限制在小床上?怎么不让他自由爬到马路上?他自己能到处跑了,为啥让他远离火、刀具?怎么不让他自由?为啥要教他说话?说话多限制他交流与思考?你怎么还在大气层里,受地球引力的束缚?你怎么还要呼吸?你怎么还要进食?
你的所有意志的伸张与具体实现,都需要借助这个现实世界加以实现,那就必然意味着要以现实为边界,那就必然不是完全你说了算的自由!
人的所有具体存在,都是背离自由的!一个基于、遵循现实世界规则存在的个体,要跟现实世界要求“自由”?缘木求鱼,方向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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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只相信只要你生活在这个人类社会中,你就不可能有与生具来的自由和平等。任何把自由平等绝对化的理论都是反社会的。当然任何无视人的自由和平等也必是反人类的。任何把自由平等放在社会主外于讨论却是不能成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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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反两个方面看待分析卢梭《社会契约论》中对自由和权利的观点。人人生而自由前题是人人是否平等!社会契约在今天来讲就是国家《宪法》。国家制度由社会契约共识形成法律条文。规范约束每一个生命个体的任性防止个体自由妨碍其他个体的自由!家庭是个体生命的第一个社会契约践行团体。父母,子女。祖父母,及兄弟姐妹本身就是一个社会单元。
自由不可能没有责任与义务,更不可能违反自然形成的规律。父母生儿育女本身就成为社会义务的履行者。同时对社会契约承担提供公共设施建设,兵役义务责任。而子女成人,完成婚嫁也成为父母的义务!(中国特色传统)
结合中国实际来从历史角度看待社会契约从来就没有个体自由一说。从封建奴隶制到封建皇权制几千年来何来人人平等?陈胜,吴广”将相王候宁有种乎?成为一种默契!卢梭的思想无疑推进了世界进步步伐。在中国历史上还真就没有出现过这么一位哲学先贤。
尽管《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没有真正完全实现。但不得不承认《宪法》已经成为发达国家自由平等的装饰物!所以可以这样认为人从个体进入家庭形成单元再进入社会后变成国家。《宪法》成为契约的最高形式。无论君主立宪还是共和体制都以《宪法》来规范约束国家行政,司法,立法行为。这就是现代《社会契约论》的具体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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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生而自由,却又无往不在枷锁之中”卢梭就向世人宣告了人类对于自由,平等的永恒追求。自由是人本性的产物。人生来就是自由的,平等的。人人都有自由选择自己的适当生存方式。然而世界上存在着强势与弱势之分,人类想要继续生存,唯一办法就是集合起来,形成联合体,共同充分发挥力量,保护每个成员的人生与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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