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网]宁波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哪家比较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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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哪家比较好?

●宁波房屋质量司法鉴定机构比较好的公司有:豪嘉验房有限公司 地址:宁波市张衡路198弄10号科默验房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张江南乐路258号集大验房有限公司地址:宁波市天行沪青平公路331号
●A: 宁波市康宁医院司法鉴定所地址:宁波市镇海区庄市街道庄俞路1号B: 宁波诚和司法鉴定所地址:宁波市江北区生宝路3号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到您,谢谢您,望采纳
●以下几个是比较好的,你可以参考一下:宜兴市房屋产权监理中心地址:无锡市宜兴市东山西路62号江阴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产权监理处地址:无锡市江阴市砂山路92号

淘宝司法拍卖中,经济适用房已经满五年,买受…

问题补充:淘宝司法拍卖中,经济适用房已经满五年,买受方需要缴纳多少税收?
●那是纯属忽悠你, 帮你过户得了, 已经是商品房, 让他办理, 建议你给他5万. 各种各样的税和费用, 他们不干.你和房产中介细谈.., 再找别的.这样的话, 只能把你忽悠的更厉害, 之前是什么都不重要了,他们说10%,5万里包含所有的费用, 这个房子对你来说就是一个商品房, 不用听他们解释.他们说什么你都不会明白的.不用理他们.如果没有认识的已经满5年, 所以就一口价, 没有好处.(当然包括他们的利润)就一口价, 建议你找个认识的中介, 不行就拉倒.
●除了交一般上市的商品房缴纳的契税、过户登记费、印花税、土地交易服务费、个税。如果不到五年的话要多交的是一个营业税,一般5.5%左右。
●需要交契税和综合地价款,现在都是买家交税了,卖家都是净得价,一分钱不出的。 过户以后,房子就是商品房了。 至于综合地价款如何征收,需见当地政策,各地不一样。

有房产证,国有土地证。近期过不了付司法公证有用吗?

问题补充:有房产证,国有土地证。近期过不了付司法公证有用吗
●现在土地使用证、国有土地证、房产证都合为一个证了,就看你房产证是什么性质了,性质不同费用不同。
●如果是私房,必须先有土地证才能办到房产证。 你有房产证,那么肯定有土地证。 找到土地证,才可以办贷款
●你不会有土地证,有房产证,有房产证就可以买卖。
●是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吗,没有房产证号是不可以办公证的 再说你办了公证,等房产证下来了,那个公证书是没用的,公证书过不了户的,但可以做为一个协议的保证,你打官司还是打得赢的。

西藏山南地区司法处商品房属于哪个区?

问题补充:西藏山南地区司法处商品房属于哪个区
●房产公证内容十分广泛,主要包括:房产买卖合同公证、房产租赁合同、房产抵押合同公证、商品房预售合同公证、房产继承公证、房产赠与公证、房产侵害协议公证、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公证、确认房屋产权公证、涉及房屋的保全证据、以及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事务公证等。房产属于不动产,根据《公证暂行条例》和《公证程序规则(试行)》规定,房产公证一般应当由房产所在地的公证处管辖;涉外及涉港澳台的房产公证由司法部批准的办理涉外公证业务的公证处管辖;涉港澳台房产认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区司法厅(局)指定的公证处管辖。
●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而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不适用小产权房,人民法院也就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
●商品房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之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认购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预约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是预约与本约的关系。

产权被设立司法限制是什么意思?限购令是什么意思?

问题补充:产权被设立司法限制是什么意思?
●限购令是什么意思是对一些炒房者的还有房子多套的个人限制购买的

商品房买卖有哪些法律保障如何通过司法进行解释?有哪位高手晓得?

●推荐阅读:商品房买卖合同范本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双方自行达成交易并自行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在办理转移登记前持房屋所有权证和买卖双方的身份证件(可以委托办理)到房屋管理部门设置的服务窗口填写《存量房买卖合同信息
●答:房屋买卖合同标的额较大且系比较重要之合同,故法律规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40条规定:“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28规定:“商品房销售,当事人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上述规定是认定房屋买卖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的法律依据。根据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应包括如下类型:(一)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正式房屋买卖合同是房屋买卖合同书面形式的基本类型,内容一般包括房屋买卖合同的基本条款,如房屋位置、结构、建筑面积、价款及其支付期限、交房期限、质量标准、产权转移登记等条款。尽管法律法规并未规定买卖双方必须采用统一的房屋买卖合同文本,但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时,房屋产权登记机关往往要求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订的规范的合同文本,否则,不予办理备案、登记。但是,并不因为不使用统一合同文本而影响书面房屋买卖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实践中,商品房买卖时,要求必须使用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格式文本。但在正式合同文本签订之前,多由开发商提供认购书、预订协议等预约合同文本要求买受人签署,其中有的预约合同已经具备本约性质,相当于房屋买卖合同。二手房买卖的合同形式未作统一要求,买卖双方一般会根据协商一致的意见共同起草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生效,并据此履行,在产权登记机关填写的制式合同只作为登记文件使用。(二)具备特定条件的预约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商品房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是在开发商取得立项、规划、报建审批手续至取得商品房销售许可证之前签订的预约性质的合同(事实上预约合同的签订并不限于这个期间)。为保障交易安全,保护业主权益,促进签约,规定具备合同实际履行条件的预约合同,应当认定为本约合同。笔者认为,司法解释的本条规定,用意虽好,但效果一般,极易造成误导。首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多达13项,而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开发商拟定的格式合同,同时具备该13项内容的可能性很少,买受人依据该条规定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并不多见
●第一,法律风险。因为小产权房只具备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而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不适用小产权房,人民法院也就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小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有效维护;第二,政策风险。若购买的是在建小产权房,购房人与开发商签订合同并交付房款后,如果相关部门整顿小产权房的建设项目,可能就会导致部分项目停建甚至被强迫拆除。那么只能是购房人找开发商索要购房款,购房人就可能面临既无法取得房屋,又不能及时索回房款的尴尬境地。另外,购房后如果遇到国家征地拆迁,购房人并非合法的产权人,所以其很可能无法得到对产权进行的拆迁补偿;
●最好不要购买小产权房就是乡产权房的流通转让存在很多的限制,因为乡产权房只具备了普通商品房的使用性质,但不具备普通商品房的法律性质,其实并不是商品房。所以,法律法规对商品房的相关规定和制度对乡产权房是无效的,人民法院也不能适用商品房买卖的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处理涉及乡产权房的案件,购房人的权益很难得到维护。同时,由于购买乡产权房的合同是无效的,因此根据法律规定购房人只能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等。但是根据目前已有的案例来看如果购房人明知所购房屋是乡产权房仍然购买的,由于己方有过错,可能人民法院就不会支持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而且即使开发商违约,由于合同无效,购买人的权利将无法得到保障。由于乡产权房不受法律认可,也不用在房管部门备案,不在**机构监管范围内,因此在使用房屋的过程中,如果遇到一些房屋质量问题、公共设施维护问题,其救济途径就非常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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